为切实加强渔业资源保护、养护水生生物资源,进一步保护好市域水生态环境、水产种质资源及其生存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河北省渔业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禁止非法捕捞行为通知如下:
一、禁止非法捕捞行为。严禁任何组织或个人在河流、池塘、沟渠等水域擅自进行电鱼、毒鱼、炸鱼,一经发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河北省渔业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禁止制造销售禁用渔具。任何组织或个人非法制造、销售电捕工具(装备、物品)等禁用渔具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主动上交禁用渔具。凡进行电鱼、毒鱼、炸鱼等非法捕捞行为的组织或个人,必须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主动到农业农村部门交出所持电捕鱼作业等禁用渔具,到公安部门上缴所持有毒物及爆炸物,逾期不交的,一经查实,将严格依法依规处置。
四、强化渔业资源保护意识。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渔业资源、生态环境的责任和义务,广大群众要牢固树立渔业资源保护意识,自觉抵制电鱼、毒鱼、炸鱼等非法捕捞行为。若发现非法捕捞行为,要立即向农业农村局或公安局举报。举报电话:0316-3117245、0316-3156060、110。
五、严厉打击阻碍执法行为。阻挠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知所称的电鱼、毒鱼、炸鱼系指利用电能、有毒物质、爆炸药物等手段捕捞渔获物的行为。
三河市人民政府
2024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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