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厉打击道路旅客违法违规运营行为的通告

为规范我市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经营秩序,提升行业整体服务质量和城市文明形象,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安全、便捷、优质出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三河市交通运输局、三河市公安局决定,在全市域范围内联合组织开展打击道路旅客违法违规运营行为专项整治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时间

自即日起至2024年6月30日,为期一个月。

二、整治重点

集中力量采取定点检查与流动巡查、定时检查与不定时抽查方法,对环京出入口、高速公路出入口、火车站、汽车站、医院、学校、商超等重点区域组织联合执法,开展打击道路旅客违法违规运营行为专项整治行动。

(一)大巴车治理

1.未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或营运车辆未取得道路运输证,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2.未取得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擅自驾驶营运车辆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3.客运包车超出经营许可范围经营的;客运车辆违规载货的;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按班车模式定点定线运营的,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客运班车不按照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或者不按照规定线路行驶、甩客、倒客的;客运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等违法行为。

(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治理

1.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或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2.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擅自驾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3.违法违规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其他违法行为。

(三)巡游出租车治理

1.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或巡游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2.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擅自驾驶巡游出租汽车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3.巡游出租车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对待乘客态度粗暴、言语生冷等不文明行为的违法行为;

4.违法违规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其他违法行为。

(四)域外出租车异地运营治理

群众反映强烈的北京、大厂等地巡游出租汽车在我市域内,违法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五)道路旅客运输领域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三、其他事项

1.本通告所称违法运输车辆指的是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未取得营运车辆道路运输证,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包车客运、出租汽车经营等违法经营行为的车辆。

2.对在检查过程中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检查、暴力抗法、涉牌涉证等交通违法行为,扰乱客运市场秩序、道路通行秩序的黑恶势力,由公安机关依法打击。

3.围堵国家机关,扰乱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秩序的,公安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治安处罚;涉嫌犯罪行为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请广大人民群众提高自我保护意识,选乘正规客车、公交车、巡游出租汽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等合法营运车辆,拒绝乘坐非法营运车辆,确保自己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同时,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道路运输非法营运和违法违规行为,配合执法部门打击道路运输违法经营行为,共同维护我市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保证交通安全、促进道路旅客运输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欢迎广大市民监督举报道路旅客违法违规运营行为。

监督举报电话:0316-3309912

三河市交通运输局

三河市公安局

2024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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